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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快递暂行条例》正式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3月27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快递暂行条例》正式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综合整理自新华社、中国邮政快递报、中国政府网
近年来,我国快递业迅猛发展,快件业务量连续四年居世界第一。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制定《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请点击文末「链接」查阅。)
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奠定了快递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条例》以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为重点,规定了一系列保障行业发展的制度措施,以及一系列安全制度保障寄递安全,完善了快递服务规则,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快件收寄规则、投递规则;细化无法投递、无法退回快件的处理规则和快件损失赔偿规则;专门规定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对于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哪些快递不能寄?丢件如何赔偿?如何保护寄件人隐私?下面的这些条款值得关注:
1)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按要求备案后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2)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采取多种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
3)支持在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
4)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5)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6)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7)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二)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三)属于进境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中有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
8)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9)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10)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点击文末链接查阅《快递暂行条例》全文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03/27/content_52778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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