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外商投资法》与交通运输行业
交通运输及相关行业对外商投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

来源:交通运输评论,作者:游手说

刚刚闭幕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将取代原来的“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成为我国首部统一促进、保护和规范外商投资的法律。

《外商投资法》并没有对外商投资交通运输行业专门规定。其中的原则、规则,都适用外商投资交通运输行业。

值得关注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

《外商投资法》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负面清单制度的前身可能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5年6月,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同时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此后,每隔两三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都会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除了列举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明确外商投资产业的指导方向,同时还列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到2017年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列出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出现了。

2018年6月,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2018年第18号)。“负面清单”独立面世。

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国家给予国民待遇。外资、内资一视同仁。因为“非禁即入”,外商投资的“指导目录”就没什么必要了。当然,《外商投资法》也规定,国家仍然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

看看“负面清单”及此前的“限制、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的部分,可以了解交通运输行业对外开放的进程。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1995版)》:

(八)运输服务业

1.出租汽车(限于国内购车)

2.加油站(限于与高速公路配套建设、经营)

(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干线铁路建设、经营(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水上运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出入境汽车运输(不允许外商独资)

4.航空运输(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5.通用航空(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八)机械工业

1.汽车(含各类轿车、载货车、客车、改装车)及摩托车整车(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汽车、摩托车发动机(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汽车用空调压缩机、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电子控制制动防抱死系统、安全气囊及其它汽车电子设备系统、电机、铝散热器制造

4.旧汽车、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翻新、拆解(改装)

5.……

(十三)船舶工业(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1.特种船、高性能和3.5万吨及以上船舶的修理、设计与制造

2.船舶柴油机、辅机、无线通讯、导航设备及配件设计与制造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1995版)》

(七)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邮政、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

2.空中交通管制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三、制造业

(八)汽车制造业

12.除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汽车整车制造的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2020年取消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四)水上运输业

18.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19.国内船舶代理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十五)航空客货运输

20.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十六)通用航空服务

21.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股。

(十七)机场和空中交通管理

22.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23.禁止投资空中交通管制。

(十八)邮政业

24.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对照历年“限制、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与2018年“负面清单”,我们可以发现:

1)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干线铁路建设、经营的限制已经取消。整个领域全面对外开放。

2)在交通运输服务方面。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国际海上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外资限制已经取消。外商也可以投资加油站的建设、经营。出租汽车外资限制早已取消。道路运输行业完全开放。由于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航空、水运和邮政行业对外资设置了相对较多限制。

3)在运输装备制造方面。计划逐步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船舶设计、制造、修理,飞机(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设计、制造与维修的限制都已取消。

4)交通运输及相关行业对外商投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交通强国”的建设,使得越来越多的设限变得没有必要。比如,要进入号称“基建狂魔”的国度投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可能性不是很大。相反的,种花家在海外投资的港口、高铁、高速公路四处开花。

可以预料,将来的国门会开得更大,外资进入会更宽松。但,进来了能否赚到钱,得看你是否真的优秀、真的有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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